当前位置:财经媒体网>>财经
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及历史价值
发布人:张仪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4-27 17:26

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及历史价值

上海社会科学院  苗书迪 贺水金

本文原载于《厉德寅经济论文集》,厉无咎、袁卫、王振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2年9月出版。第646-659页。

摘要:基于现实关怀与制度思考,厉德寅在抗战时期详实精辟的分析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发展路径,其论点精要鲜明,为国民政府战时农村金融政策的厘定与变革产生了广泛且深远的影响。对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的研究也有助于厘清国民政府农业金融政策的演变逻辑,并可为当下农村金融政策制定者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提供历史参考,这是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强劲生命力和历史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厉德寅;农村金融;农业金融;农贷组织;金融制度设计;合作金库;民国农业金融统计分析

1937年7月对日全面抗战爆发,中国大片土地相继沦陷,国民政府统治区域的农产品生产大大减少,农业生产能力愈益萎缩,粮棉损失直接影响到战时军民衣食所需,随着政府机关、军队、工商企业、文化教育部门和大量难民的内迁,口粮需求急剧增加,粮食问题日益凸显;经济作物的减少还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与内迁工厂的原料供应,出口农产品的数量削减影响到国民政府财政经济的稳定,工厂原料的无法满足也抑制了产业部门的生产能力;大后方各省长期处于军阀割据和混战的动乱之中,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民借贷率居高不下,债务负担沉重,若论扩大农业生产,实属不易。由此,支持战时农业生产极具必要性及重要性,修建农田水利工程、推广良种与肥料、改进生产工具、开垦荒地等被提上日程,但种种举措“均有赖大量资金之协助也”,故国民政府的战时农贷政策被赋予了多重含义。

为应对抗战期间金融管理之需要,1937年8月国民政府设立了四联总处(即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银行联合办事总处的简称)。四联总处成立之初,主要使命为联合与协调四行业务,以配合国民政府贯彻战时经济金融各项方针。1939年四联总处进行改组,不仅参与各项经济金融大计之决策与筹划,且承担督导国家相关行政机构和银行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的责任,成为国民政府的中枢金融机构。同时在制度层面开始重视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四联总处战时金融委员会下设立农业金融处,对全国所有农贷事宜负统划督促及联络之实,并成立农贷审核委员会和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负责农业金融政策的设计与监管执行。

厉德寅于1939年11月被调任四联总处统计科科长,主管金融调查、统计、研究工作,在此期间他出于对现实的关怀与制度的思考,利用扎实的统计学功底,撰写数篇论文分析了战时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发展路径,其论点精要鲜明,引起时人关注,正如《农贷消息半月刊》1941年第5卷第1期转载厉德寅之文《树立兼营式农业合作金融制度刍议》时编者前言:“厉先生以客观之态度,论述中国目前所需要之农业合作金融制度,再以精锐之眼光,肯定之主张,提供树立兼营式农业合作金融制度意见,印成单行本,分送各机关参考。编者接读该文后,深佩立论正确而有独到之处,特转载本刊,以飨读者。”厉德寅对战时农村金融发展的数据统计详实,问题分析精辟入里,改革方案兼具适用性与实用性,其思想在国民政府农村金融政策的调整中也得到了具体体现。难得可贵的是,厉德寅切实关注到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特色,并开始思考农业金融制度的中国化探索,其思想虽时过境迁,但仍能为当下实践提供有益启发。

厉德寅对战时农金融的统计与分析

抗战初期国民政府为保障后方农业生产,仅1937年下半年及1938年,不同部门关于农业金融政策颁布了至少8则条规,内容涉及农产品押放贷款、农业合作贷款、农业贷款范围及成数等,均旨在引导督促各行局增办农贷业务,扩大放款范围,提高放款成数,以刺激农业生产发展,增强抗战之必备坚实力量。因此,农贷数额确有显著增长,一般盛赞抗战以来农贷之成绩者,也多指这方面。在此之上,厉德寅基于数量统计还洞若观火的剖析了农贷事业“优于量而拙于质”的问题所在,实属更进一步。

对于抗战时期农贷机构的放款统计,国民政府、时人及当下学者多分析国家行局的数额变化,特别是对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的农贷数据分析最为完备,忽略了各省地方银行及农民银行、各省合作金库、各省办理合作事务机关的农村放款表现。厉德寅在其文《三年来之农业金融及今后改进之途径》中统计分析了1937-1940年国家行局、各省银行、各省农民银行、各省合作金库、各省政府部门与合作机关等各类农贷机关的放款数据,更完整的勾画出了抗战初期农贷机关组织的结构表征,为后续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调整奠定了基础,也为后世研究战时农业金融提供了丰富的史料。新中国成立后对战时农贷研究的经典成果即黄立人的《论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被当代学者引用多达73次,其对抗战初期农贷机关及农贷数额的统计分析即来自于厉德寅之文;康金莉对1937年、1938年办理农贷机关及农贷数额统计也来源于厉德寅之数据;龚关在分析战时农贷规模的扩大时也多引用了厉德寅的分析。

按照机关性质及放款区域,厉德寅主要将各类农贷机关划分为农本局及三行、各类地方银行及农民银行、各省合作金库、各省合作事业机关及其他。1937年因战时爆发,情形紊乱,统计样本有7家农贷机关,“其他”为3920328.76元,占总额的14.5%,归入了表1中的*3,造成此项在1937年的偏大。1938年及1939年统计样本更加丰富,各类农贷机关多达28家,计算严密,重要贷款机关均已列入,除商业银行未具报外,可谓遗漏甚少,故其文所列表格数据至少可表示全国农贷之大概情形。

表1  1937-1939年各类农贷机关合作放款统计表

注:1937年结余额数据* 1包括广东省银行、福建省银行,*2指江西合作金库,*3包括实业部合作事业处及其他机关;1938年* 1包括四个省银行,一个农民银行,三个地方银行,*2指四川及江西二个省合作金库,*3包括贵州省政府等七个机关;1939年统计样本中*1包括六个省银行,二个农民银行,三个地方银行,*2指四川、江西、浙江三个省合作金库,*3包括经济部合管局等十个机关。此表根据厉德寅原文之第一表、第二表、第四表综合可得。

在农贷机关的数量结构上,能够看出抗战初期农贷数额的增减情况。合作放款结余总额由抗战爆发后的停顿之势到农村贷款的扩大,1938年放款结余数约为上年的1.3倍,1939年放款结余数又为1938年的131.64%,因此厉德寅评价道“就增加数及增加率而言,均不得谓为不速。”

难能可贵的是,厉德寅还重点分析了各农贷机关相对地位的变化,这为后续农贷组织体系的调整打下了基础。1938年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结余额共占总额的75.97%,超过各项农贷机关全体贷款额的四分之三,1939年略有下降,也占68.25%,可见国家行局占据农贷市场之主导地位。厉德寅还全面剖析了国家行局内部力量的强弱变化,其中,中国农民银行比重虽略有下降,但仍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农本局发展迅猛,所占比重由1937年的2.48%提高至1939年的11.48%,中国银行相对地位下降,交通银行在三行中所占比重最小。各省合作金库的农贷地位驾各省地方银行及农民银行而上,厉德寅对此分析道:“省合作金库为现有农业金融机构之中层组织,一方面向各金融机关透支款项,一方面供给各县合作金库资金,既可省去各金融机关直接对各县合作金库贷放手续之麻烦,而各县合作金库间资金之运用,省金库也可善为调剂,故其地位在全国农贷事业发展中,日见重要”。其对合作金库在农业金融事业的定位分析与国民政府之后续改革大致相同,之后县合作金库的快速铺设及中央合作金库的筹建也似在情理之中。各省地方银行及农民银行之农贷数额相对低下,厉德寅认为“多由于各行资力薄弱,大多未加注意或注意而未尽厥力,实为主因。”至合作机关及其他办理农贷之机关,其本身原非金融组织,放款数额之微小纯属必然。

厉德寅详细统计了各农贷机关的放款对象,综合来看,放款于合作社为最多,占总数47.23%,足证战时农贷发放大多借合作社为推进之机构。次为合作金库,占27.21%,合作金库历史极短,为农业金融中之新兴机构,三年来能有如此成绩,可见各方对合作金库推行之努力。合作金库贷款之对象为信用合作社及各种合作联合社,故亦可包括在合作社贷款中,合作社与合作金库两者共占总数的74.44%,因此厉德寅认为合作社在我国农贷事业中之地位重大,为农业金融之基层组织。

同时,厉德寅还关注到了各农贷机关对合作放款与农业贷款的不同态度,这是在以往研究中被忽略的地方。基于各农贷机关合作放款与农业贷款在总放款额中的比重,厉德寅发现了“在合作放款中各类机关放款集中之程度不若全国农贷集中之程度”的特征,认为中国农民银行兼顾合作放款与其他放款,而农本局与交通银行对其他放款颇为重视,中国银行与之相反,省合作金库因受法令之限制几乎全以合作放款为对象,故在合作放款中占较重要之位置,各省地方银行与农民银行较之省合作金库对其他放款为重视。此类分析为农业金融的发展路径选择奠定了基础,重视合作金融的发展则自然会重点扶持合作金库的扩张,农本局与各省地方银行则将被选择性忽视,这也与后续农贷制度的演变不谋而合。

表2  1939年各项农贷机关放款对象比较表

注:* 1. 包括六个省银行,二个农民银行,三个地方银行。

* 2,包括四川,江西,浙江,三个省合作金库。

* 3,包括经济部合管局等十个机关。

在农贷地域结构上,厉德寅完备的统计了28家农贷机关之每一家在各省的贷款数额,不仅分析了各主要机关的放款地域结构与省份集中度,还分析了总放款额的省份分布,对放款地域结构的论证实为充分,表3仅为简略摘之以分析其主要结论。1939年农贷区域遍及二十省,但分布极不平衡,正如厉德寅所评价“全国农贷事业繁荣中颇有偏枯之感”。放款最多之省份首推四川,占全国28.08%,以一省之范围,放款数占全国四分之一以上,可见该省在农贷地位上之重要。江西次之,第三为江苏,放款最少者为绥远,几可忽略不计。四川、陕西、云南、贵州、、西康、甘肃等后方六省,占全国总额的46.61%,但六省彼此间亦相差悬殊,“此种现象除土地,人口之因素外,尚受交通及政治之影响”。

表3  1939年放款分省统计表

注:统计样本为28家全国或地方各类农贷机关,统计区间自1939年6月至1940年2月

基于以上组织结构、贷款对象、贷款区域等的分析,厉德寅指出了战时农村金融发展的问题,“关于办理农贷机构者,缺乏完整之体系,既有全国性者、省单位者、县单位者,还有农民组织者,各种机关,林立杂处,不相统率,步调各异。关于农贷机关业务者,无一贯之政策,放款种类太狭,几乎全系短期之信用贷款,期间较长之水利贷款,农本局虽曾举办,其数甚微,至于长期之农地贷款,则未与闻焉。贷款之区域,萃趋于交通便利物产富饶之地,荒乡僻野,则相率裹足不前。贷款之手续,颇为繁琐未能顾及农民之教育程度。放款之数额当不能应农民之需要,或对甚申请数额,任意削减,致失去原来之效用,他如放款之利率,申请之审核,还款之方式各机关自立准则,从无一致之规定。历来贷款最主要对象之信用合作社,其组织极不健全,流弊甚大,农贷实惠多未及于贫农,故当二十八年底时,农业金融情形之纷乱,已至极点,行局间业务之冲突,时有所闻”。寥寥数语将国民政府战时农村金融发展的问题概括全面精准,后人对此问题的评析几乎全出自于此。

厉德寅农金融发展思想

在对战时农村金融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厉德寅提出了如今仍闪着智慧闪光的农业金融发展思想,梳理如下。

第一,厉德寅提出农业金融制度的改革在参照各国宝贵经验基础上依据本国国情推进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始,学人纷纷介绍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经验,中国也开始从国外移植其新式农村金融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经济、政府政策等多重异质因素的原因,国民政府时期农村金融制度的构建并不理想。厉德寅认为农村金融在欧洲、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推行已久,能够总结出共同趋势,各国积累的丰富多样的经验教训值得中国吸取,尤其是如美国等后起国家的政府在农村金融建设上的重要作用更值得中国政府借鉴。同时,厉德寅还清醒的认识到“各国有其特殊之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致演成各种类型之农业金融制度”,强调应依据国情推进农业金融的发展,“吾人固不应呆板模仿任一国之农业金融制度,但应参照其经验,以供吾国建立农业金融制度借鉴。”

早在清末时政府就已开始仿效德国、法国土地信用银行及日本劝业银行开始筹建殖业银行、劝业银行等。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以更积极的姿态推进农村金融制度的建设,在制度设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资金的投入上都有所行动,但所建立的制度并不是逐步完善,而是偏离系统完整性,其原因之一即忽视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特别是合作金融的推行尤为典型,合作经济体制发源于19世纪中期的西欧并发育良好,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可靠基础,但20世纪20年代引入中国后,农村合作社加速组建,30年代后合作金库也得到发展,却因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不同,合作组织异化为丧失合作精神的商业性、政治性组织,数次政策调整均未涉及根本问题,农村合作金融的基础摇摇欲坠。再如,仿效美国联邦农业金融局而创设于1936年的农本局,但农本局的商业性质与1935年10家商业银行组成的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雷同,实际业务运营又与中国农民银行多有重叠与纠纷,不得不重新调整。忽略国情的政策调整导致试错成本巨大,也使得国民政府逐步丧失经济基础与政治基础。

关于农业发展与农村金融的关系,厉德寅认为政府若发展农业,必借助农业金融,因农业金融为推进农业政策之重要工具,“运用农业金融力量以推行农业政策者,如政府欲建立家庭农场以培植自耕农,或鼓励某种作物之栽培或限制某种作物之种植,或稳定农产品在市场之价格,凡此种种均可假借农业金融之机能,加以控制与推进达到预期目的”。但因农业生产与资金使用的特殊性,“农业金融不能与储信业务相提并论,不可由普通银行兼营,而应独立自成系统”,国家须为农业金融成立一种专门金融制度,政府对农业金融施以特殊待遇或辅助。

因此,厉德寅重视农村金融制度的健全,强调制度建设是推进农村金融的当务之急,鉴于战时初期农业金融体系的紊乱复杂,他提出“吾人欲调整农业金融,必须建立一个健全之农业金融制度,使已往之经营不致垂废,未来之设施有准则可循”。而国民政府仅在现存弊端丛生的农村金融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缝缝补补,厉德寅也承认“抗战期间,一切设施应以配合抗战需要为前提,凡非当务之急者,亦不宜多事更张”,但又进一步指出“但制度关系国家百年大计,其内容体系应早日确定”。而南京国民政府并没有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过度干预与无效干预并存,在近代中国农民缺乏自我组织合作社内在动力和机制的条件下,农村金融的发展沿着既存的路径演化,变革曲折且绩效低微。因此,应清楚的认识到,“非建立一完善之制度不可,国家一切活动部门如此,农业金融亦然”。

第二,厉德寅关于合作金融与农村金融的认识更加清晰今人对国民政府时期农村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分析多混作一谈,较少分析其关系与区别。针对近世合作金融制度派所主张之“以农业金融为手段,而以推进合作事业为目的”,厉德寅对此的分析是辩证的,但在抗战之非常时期,他更注重的是农业金融,认为“合作与农业金融之关系,在于合作为手段,而以推进农业金融为目的”。

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农贷机关对合作社与合作金库的贷款占一半以上即可见一斑,健全发展的合作组织与完善运行的合作金融机制能够降低农村金融发展的成本。但学者们也普遍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制度在抗战前“资金归农”的热潮中因过早商业化而没有建立起来。厉德寅抓住了合作金融演化中问题的关键,即基层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之素质提升问题,认为“年来放款对象之合作社,因量之发展过于迅速,徒具形式,无论在组织上与活动上,皆尚停留于幼稚阶段”,提出“望政府实行普及教育,以提高农民教育之水准,同时扩大宣传,以灌输农民之合作知识,而合作指导员之扶助农民组社,尤须重视合作社之素质,务使基础健全,以利发展”。

厉德寅在合作社健全的基础上,强调合作金融循序渐进之自下而上的发展程序,“初期因农民知识浅薄,资金缺乏,先由金融机关,政府机关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团认购提倡股,选举金库之理监事,然不论合作社认股如何微小,至少必占监理事各一席,嗣后社股渐增社员所选之理监事也按比例增加,各机关因所认之提倡股较少而派充之理监事也随之减少,最后达到自营自有自享之境界”。此观点在彼时合作金库主要依靠外部输血铺设的背景下难得可贵,若以如此路径发展,则合作金库之信用系建筑在各个合作社的结合上,可以取得较大信用,且合作金库作为各金融机关放款合作社之中间机构,可调整各银行办理农贷之分歧情形,使归一致。可惜的是,国民政府的政治性需求并没有重视合作社的健全发展与由下至上合作金融制度的完善,如1940年新县制下合作组织的快速推进,导致诸多弊端愈加严重。

针对抗战初期纷杂的合作金库体系,有学者提出另外设立中央合作金库,厉德寅并不赞同,认为“若坚欲另外设立中央合作金库,无异使现有农行之全部业务移交与中央合作金库,放弃原有之机构、人力及事业不用,而另起炉灶,从新办理,非独在事实上困难万端,无法进行,亦且多事更张,损耗国力”,而此后的实践也恰恰验证了他的预想,1946年11月中央合作金库成立,意欲重新建立合作金库系统,但中央合作金库与中国农民银行分工不明、纠缠不清,中国农民银行原有辅设的众多省县合作金库仍被视为其准分支机构,中央合作金库只能另起炉灶,农村金融制度的纷乱复杂问题并没有解决,反而更加严重。

第三,厉德寅主张树立兼营式农业金融体系。正如前文分析,战时我国农业金融机关林立杂处,全国性、省际范围、县域农业金融机关相互之间无协同关系,不相统率,特别是国家行局农贷行为各自为政、相互竞争与纠纷问题日益严重。针对农贷机关缺乏完整体系的问题,学界与政界关于农贷机关分营制与兼营制的讨论喧嚣尘上。主张分营制者认为农业金融之长中短三期放款,应由三个独立之农业金融机关分别经营。主张兼营制者,提议由政府设立一个国家农业金融机关,经营一切农贷业务,内分长期金融处、中期金融处及短期金融处等三部,分掌长中短期三种农业信用业务,故其基本精神在于农业金融之长中短三期放款,由一个农业金融机关统筹办理,分部经营,各部之基金会计独立。厉德寅从理论及实践上分析了两者的优劣得失,指出了我国未来农业金融制度应采取的体系。

厉德寅认为农贷分期分办方式将带来农民申请贷款及机关放款成本的上升、稽核监督的不便、长中短期限界定的分歧等,因此认为“分营制困难殊多,效率不强,兼营制则无此等弊端也”。且,厉德寅总结了兼营制的三大优点,一方面,可以免设农业金融行政机关,全国仅一家农业金融机关,可使行政监督与业务执行溶成一片,收指臂之效;其次,易于获得资金,一行据有三行之雄厚资本,较易博得社会信用,有利于销售债券,融得资金。最后,有补偿作用,兼办三种农业信用,可分散风险,损益也可互相调剂。鉴于分营制诸多困难与兼营制之现实优点,因此厉德寅主张建立兼营制之农业金融制度。

关于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方面的协调设置,厉德寅提出国家农业银行——分行或办事处——县合作金库——各种合作社及联合社之组织体系,具体表现为“以农行为上中级主干,而以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为基层组织,形成一种政府扶助式之农业合作金融制度”。此种体系设计可实现农业金融机关在同一系统之内,保证步调一致,杜绝重复纠纷之弊。同时,还可实现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的结合,上层组织之国家农业银行,以此作为全国农村金融政策制定与监督执行机构,统筹全国农贷业务,继而通过分支行实现由上而下的政策贯彻。下层组织为合作金库与合作社,合作社优先认购合作金库资本,若合作社认股不足,由国家农业银行补齐资本额,之后合作社认股增加时,由农行让予之,合作金库的管理权与股份持有数相关,随着合作社认股增加,逐步实现合作社掌握合作金库的管理权,政府由此退居管制监督地位,由农民运用合作组织经营,借此实现有机结合的农村金融体系。厉德寅此种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的设计兼容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设置的优点,国家意志与基层内生动力相融,是为理想的且循序渐进的演化发展。

三、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对国民政府政策调整的影响

厉德寅对农村金融的分析是基于当时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其农业金融发展思想不仅具有前瞻性,还具有指导性。实践证明,战时国民政府诸多农业金融政策的调整均带有厉德寅思想之折射,特别是,他拟定的过渡期间推行步骤实际上已带有国民政府战时农业金融政策调整之草案性质,对其政策的厘定与变革产生了广泛且深刻的影响。

针对战初农业金融组织体系紊乱的问题,一方面,调整业务几无差别的农本局与中国农民银行,厉德寅主张“现有之中国农民银行,修改章程,增发资金,改组为唯一之国家农业金融机关,供给各种农贷资金。至于农本局之业务,原有农产及农资两部分,今后应将农资部分逐渐收缩,让渡于改组后之国家农业金融机关继续办理,而专营农产部分,并加强其业务,或且增营如美国生产信用公司之业务。如此既便利新制度之推行,又可使农本局集中力量,尽其调整农业产品之使命”。以此思想为先导,1941年1月行政院命令农本局原有农村金融业务移转中国农民银行办理,1943年农本局由财政部接管,改组成花纱布管制局,至此农本局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调整中国农民银行和其他国家行局的农贷关系,1940年《农贷办法纲要》提及“各行局经办农贷,分联合办理及分区办理两种,由四联总处规定之。”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各行局之间的业务竞争,厉德寅认为“现任参加办理农贷之中国交通二专业银行,在新制度中,应将其所办之农贷业务逐渐收缩而让渡于改组后之国家农业金融机关办理,并以全力完成办理国际汇兑,发展实业之使命”。以此为先声,1942年5月28日四联总处临时理事会通过了《中中交农业务划分考核办法》,为“渐谋专业发展”,四联总处分别划分了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与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要业务,规定“农贷方针及重要农业贷款与投资,应由四联总处理事会核定,交由农民银行承做。中、交两行及中信局现有之农贷业务,应限期收缩,移归农民银行接收办理。”从此中国农民银行担负起战时农贷供给的使命,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战时有限资源的无效内耗情况。

至于参加农业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厉德寅提倡政府部门应对于兼营储蓄业务之商业银行“严加监督,务使办理储蓄业务之银行,将其应对农村合作社之质押放款,及以农产品为质之放款,购买国家农业金融机关所发行之债券,其数不得少于存款总数五分之一。此举不但使农贷资金获得可靠而丰富之泉源,且可减少一般不良银行,滥用平民血汗之资金,经营投机事业。”此建议同样也体现在了之后四联总处的政策调整中。1942年四行专业化之后,四联总处规定“所有兼办储蓄业务之省地方银行及商业银行,应将依照储蓄银行法第七条七、八两款规定运用之普通储蓄存款百分之二十,于三、六、九、十二各月月底解交当地中农行代为投放。”1943年3月颁布了《中国农民银行收受办理储蓄各行庄应收农贷资金办法》,至少以行政手段保障了农业金融资金的供给,农贷规模才得以不断扩张。

针对农贷发放的地域不平衡问题,厉德寅主张今后对各省农贷资金之分配,不能悉依各省当局之要求,而应该“参照各省可耕地之亩数,重要作物之产量,及以往各年农贷额,订正贷放款数额的标准,然后再斟酌国家政策及当时环境等主观因素,加以增减。如此虽未恰如所需,亦必相差不远,庶免偏枯之弊。”国民政府也逐步意识到农贷不平衡之问题,进行了若干调整。农贷地域分配指向由1940年“本年度农贷暂就后方各省有优先办理,并以四川西康为首要区域”转变为1941年“贷款区域应力求普遍”,1942年《农贷办法纲要》要求“各省农贷概由四联总处与各省政府订立农贷协议书(或换函),为各行局办理各省农贷之依据。”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农民银行的贷款实施配额管理,年初决定农贷区域配额与贷款种类配额,但由于时局动荡与银行盈利性安全性的考量,农贷区域偏枯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

农业贷款的对象也不应该局限于农村合作社,考虑实际发展情况,厉德寅认为“合作社一时决难普遍设立,且其素质,因成立过速,并不较他种农民组织为健全”,因此放款不能仅以合作社为唯一之农贷对象,“已有之农民团体,如农会,借款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如农场,农业改进机关,农业生产促进机关等,应同视为放款之对象。”厉德寅关于贷款对象调整的建议也体现在了1940年至1941年的《农贷办法纲要》中,1940年规定贷款对象为农民团体或个人及农业改进机关所经营之事业为范围,1941年农贷对象除了农民团体及农业改进机关外,还增加了凡依法登记之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及农村合作供销代营等机构,此或系战时不及组社之权宜办法,亦可谓农贷办法之进步。

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特殊性要求资金使用期也较长,生产要素如化肥、耕牛等投入无法立即收回,短期放贷反而加重农民资金负担,无法改进农业生产。针对农村金融机关多短期借贷的问题,厉德寅认为国家农业银行应统筹兼营长中短三期农贷(信用贷款、水利贷款、土地金融),国民政府在此方面亦有所行动,1941年4月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立土地金融处,经营长期的土地金融贷款,1942年12月四联总处增设土地金融小组委员会,土地金融放款的绝对数量从1942年的253.3万元增加到1945年的31675.8万元,三年时间增加了125倍。最长可分十年摊还的农田水利贷款也逐步开展,1942-1945年农业水利贷款额占农贷总额的比重均在25%以上。长中短期农业金融事业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农贷资金的不足。农业金融机关业务范围较广,需款农民较多,但近代新式农业金融机关历史较短,其资本远不及其他银行充实,国家财政短绌导致政府资助不足,又农贷资金须为低利长期之资金,致其筹措范围及方法颇多限制。针对农贷资金的来源问题,厉德寅除了提出向储蓄银行解收20%储蓄存款的对策外,还提出发行土地债券的策略,也在国民政府农业金融政策中得到了贯彻执行。1942年3月制定公布了《土地债券法》,同年7月发行总额为一亿元,并设法推销,这项举措一直延续至战后。可惜的是,战时发债不易,加之严重的通货膨胀,销售困难重重。厉德寅还提出“国家农业银行,得以其农业票据向国家银行贴现或再贴现”,这也正是战后中国农民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

四、余论

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不仅对国民政府战时政策的调整影响颇大,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把厉德寅关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论述与当下农村金融的深化改革实践联系起来,能够清楚地看到历史的相通性及动态的问题解决的过程。

厉德寅基于对1937-1939年农业金融发展的分析基础上,提到“我国农业金融,刻已进入调整时期,则如何调整,确为当前重要问题”,也是探索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深化改革”,虽与新时代下我国金融支农的实践不同,但探索农村金融健全发展的目标是相同的。厉德寅关于国际化和中国化的关系、农业发展与农村金融的关系、合作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等论述在历史的长河中仍能显现出真理的光彩。针对目前农村资金外流及金融机构撤退、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等各种发展困境,也能在厉德寅的分析中找出些许答案,厉德寅提出的若干建议值得当下实践所借鉴,如确定制度之体系、健全合作社之素质、农业金融机关之业务调整等分析,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的政策精神不谋而合。

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是基于特定历史环境下实事求是的分析,顺应了时代进步的要求和潮流,其极具可行性的发展策略被四联总处采纳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其思想内核也可为当下农村金融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历史借鉴,这是厉德寅农村金融思想的强劲生命力和历史意义之所在。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返回首页
热点专题
热点新闻